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3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1號
- 原告
- 綠節能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芃如
- 訴訟代理人
- 陳鼎正律師
- 複代理人
- 高靖棠律師
- 被告
- 桃園市桃園區永順國民小學
- 法定代理人
- 嚴朝寶
- 訴訟代理人
- 何文雄律師
陳彥彰律師
陳夢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12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桃園市桃園區永順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李錦山」之記載,應更正為「嚴朝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