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3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9號
- 原告
- 長旭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寀蓁
- 訴訟代理人
- 林孟毅律師
- 被告
- 富澧興業有限公司(原名鴻泉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新松
- 訴訟代理人
- 黃沛聲律師
李奇律師
鄭皓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第三行關於「壹佰零肆萬肆仟伍佰壹拾壹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壹佰零肆萬肆仟伍佰參拾壹元」;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理由欄中第二頁第六行、第九行、第三頁倒數第二行、第十四頁第二十行關於「104 萬4,511 元」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04 萬4,531 元」。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