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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4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謝伊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45號

原告
士乃康不銹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晃明
訴訟代理人
吳柏興律師
被告
永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慧
訴訟代理人
林秉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原告於開庭前7 日具狀表示,並提供相關證據,並將繕本逕自送達被告:本件就被告表示業主已驗收之柏悅府、南港中經、中和、林口展悅、萬芳、舊宗工程,是否已交付保固書。

三、請被告於開庭前7 日具狀表示下列問題之意見,並提供相關證據,並將繕本逕自送達原告:

㈠業主驗收完成柏悅府、南港中經、中和、林口展悅、萬芳、舊宗工程之時間。

㈡對工程合約內容四、付款辦法所指保留款記載「(需提交2年保固書)」之意見。

四、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上開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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