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4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47號
- 原告
- 川磊岩藝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世祥
- 訴訟代理人
- 洪榮彬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麗玲律師
- 被告
- 德鋼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潔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