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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4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孫健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47號

原告
川磊岩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祥
訴訟代理人
洪榮彬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麗玲律師
被告
德鋼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潔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吳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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