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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54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徐雍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54號

原告
慧橋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文福
訴訟代理人
陳世英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矜婷律師
被告
銘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錦興
訴訟代理人
王晨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四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下列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請被告於下列所示日期前具狀說明下列事項,並自行將繕本送達對造:

㈠ 原告於109 年3月20 日前具狀說明下列事項:

1.何謂試模?

2.兩造是否約定模具驗收標準?

㈡ 被告於109 年3月20 日前具狀說明下列事項:

1.何謂試模?

2.兩造是否約定模具驗收標準?

3.被告抗辯依原告製作之模具所生產之產品有毛邊之情形,比例為何?

4.被告於104 年5 月14日及5 月28日向原告所訂製之產品,作何使用?

5.被告曾於108 年3 月18日提出抵銷抗辯,則被告抗辯減少報酬之金額為何,計算之依據為何?

6.被告表示曾剔除顯非合格之成品後送東莞公司協助檢測,被告是以何標準剔除顯非合格之成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雍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李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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