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5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54號
- 原告
- 慧橋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文福
- 訴訟代理人
- 陳世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矜婷律師
- 被告
- 銘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錦興
- 訴訟代理人
- 王晨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四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下列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請被告於下列所示日期前具狀說明下列事項,並自行將繕本送達對造:
㈠ 原告於109 年3月20 日前具狀說明下列事項:
1.何謂試模?
2.兩造是否約定模具驗收標準?
㈡ 被告於109 年3月20 日前具狀說明下列事項:
1.何謂試模?
2.兩造是否約定模具驗收標準?
3.被告抗辯依原告製作之模具所生產之產品有毛邊之情形,比例為何?
4.被告於104 年5 月14日及5 月28日向原告所訂製之產品,作何使用?
5.被告曾於108 年3 月18日提出抵銷抗辯,則被告抗辯減少報酬之金額為何,計算之依據為何?
6.被告表示曾剔除顯非合格之成品後送東莞公司協助檢測,被告是以何標準剔除顯非合格之成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