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55號上 訴 人 潘文慶即中柱工程行 被上訴人 展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 年度建字第5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萬7,72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0,90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