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91號上 訴 人 即原審被告 頂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萬 上列上訴人與博太實業有限公司因105 年建字第91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本訴部分為新台幣(下同)664,200 元、反訴部分為369,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為10,905元、5,955 元,共計16,8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鄭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