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9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91號
- 上訴人
- 即原審被告
- 頂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清萬
上列上訴人與博太實業有限公司因105 年建字第91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本訴部分為新台幣(下同)664,200 元、反訴部分為369,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為10,905元、5,955 元,共計16,8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