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9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96號
- 原告
- 建暉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樹華
- 被告
- 陽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上海陽程科技有限公司
-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 黃秋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本院原審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利益依其上訴狀表明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99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毋得延誤。若逾期繳納上訴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