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96號原 告 建暉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樹華 被 告 陽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上海陽程科技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黃秋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本院原審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利益依其上訴狀表明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99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毋得延誤。若逾期繳納上訴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松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