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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9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毛松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96號

原告
建暉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樹華
被告
陽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陽程科技有限公司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黃秋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本院原審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利益依其上訴狀表明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99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毋得延誤。若逾期繳納上訴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松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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