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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
    黃裕民
  • 法定代理人
    楊富山

  • 原告
    中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徐文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115號抗 告 人 中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富山 相 對 人 徐文吉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 年4 月20日本院105 年度司拍字第17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係主張抗告人對其負債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然抗告人與相對人實際債務僅1250萬元,且本件債務糾紛已繫屬本院105 年度壢簡字第57號案件審理中,本件與實行抵押權之要件不符,原裁定未加詳查,逕准所請,顯非適法等語。並聲明:原裁定廢棄。 二、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債務人或抵押人否認各該文件為真正,對抵押債權之存否有所爭執,則應另循訴訟途徑解決,抵押權人無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前,先行訴請確認其權利存在(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905 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主張抗告人於民國104 年3 月30日,為擔保其向相對人所負之債務,以附表所示之抵押物,設定30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已辦妥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且相對人執有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楊富山於104 年3 月24日所簽發,票面金額3000萬元、未載到期日之本票1 紙,屆期未獲付款等情,並提出工商本票影本、土地及建物第二類登記謄本、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104 年3 月30日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件為證。依相對人提出之上開證據為形式審查,堪認本件抵押權確已依法登記,且該債權依他項權利證明書所載之清償期(105 年3 月23日)已經屆至而未受清償,原審據此裁定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並無違誤。至抗告人於抗告意旨狀所述,屬實體上法律關係之爭執,揆諸前揭說明,抗告人所執前揭抗告理由,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從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 │附表 │ ├──────────────────────────────────┤ │土地: │ ├───────────┬──┬──┬────┬──────┬────┤ │ 土 地 │地號│地目│面 積│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 坐 落 │ │ │平方公尺│ │ │ ├───────────┼──┼──┼────┼──────┼────┤ │桃園市中壢區興南段興南│194-│建 │1,669 │6537/300000 │中豐企業│ │小段 │10 │ │ │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建物: │ ├───────────┬──┬──┬────┬──────┬────┤ │ 基 地 坐 落 │建號│主要│面 積│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 │ │建材│ │ │ │ ├───────────┤ │、用│平方公尺│ │ │ │ 門 牌 號 碼 │ │途及│ │ │ │ │ │ │層次│ │ │ │ ├───────────┼──┼──┼────┼──────┼────┤ │桃園市中壢區興南段興南│6957│一層│328.41 │ 全部 │中豐企業│ │小段194-10地號 │ │ │ │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桃園市中壢區中豐路247 │ │ │ │ │ │ │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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