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抗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36號抗 告 人 昌林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全 相 對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1月24日本院104年度司拍字第387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 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亦為民法第881 條之17所明定。次按「抵押權經設定登記後,債權人因債務屆期未受清償,遂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惟債務人則對抵押權設定契約之成立,尚有爭執。遇此情形,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准許與否之裁定,既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要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而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求保護其權利,不妨提起訴訟,以求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拍賣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51年10月8 日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㈢可資參照。 二、相對人原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洪政武即新永和醫院先後於民國97年5 月13日、98年11月2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為對於相對人所負債務之擔保,並分別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600 萬元、1 億680 萬元、2 億520 萬元之抵押權(下合稱系爭抵押權);而系爭不動產所有權嗣已於103 年5 月14日移轉登記於抗告人名下,茲因洪政武即新永和醫院對相對人所負之債務228,253,610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爰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三、本件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僅提出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借據等件影本為證,惟未見相對人提出曾催請抗告人清償債務之證明,自難謂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是原裁定未予詳查,率爾准許相對人拍賣系爭不動產之聲請,顯有違誤,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四、經查,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拍賣抗告人所有系爭不動產,業據提出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借據、債權憑證、法院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等件影本為證,是原裁定形式上審查相對人取得上開不動產上之抵押權後,既已依法登記在案,又係主張受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故據以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於法即無不合。況依卷內授信約定事項第5 條之約定,若抗告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無須由相對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則抗告人所辯相對人未提出催告之證明,故尚未屆清償期云云,亦與約定條款不符,要無可採。此外,抗告人抗告意旨所述,核亦屬實體上爭執事項,依首揭法律規定及最高法院判例意旨,並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者,仍應由抗告人就此等爭執事項,另行起訴以資解決,尚不得據為廢棄原拍賣裁定之理由。從而,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再抗告,應於收受後送達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塗蕙如 ┌──────────────────────────────────┐ │附表 │ ├──────────────────────────────────┤ │土地: │ ├─┬─────────┬──┬──┬────┬──────┬────┤ │編│ 土 地 │地號│地目│面 積│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號│ 坐 落 │ │ │平方公尺│ │ │ ├─┼─────────┼──┼──┼────┼──────┼────┤ │1│桃園市大溪區內柵段│137-│ 田 │6,916.00│ 全部 │昌林投資│ │ │埔尾小段 │2 │ │ │ │顧問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 ├─┼─────────┼──┼──┼────┼──────┼────┤ │2│桃園市大溪區內柵段│137-│ 林 │1,246.00│ 全部 │昌林投資│ │ │埔尾小段 │4 │ │ │ │顧問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 ├─┼─────────┼──┼──┼────┼──────┼────┤ │3│桃園市大溪區內柵段│137-│ 田 │2,162.00│ 全部 │昌林投資│ │ │埔尾小段 │15 │ │ │ │顧問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 ├─┼─────────┼──┼──┼────┼──────┼────┤ │4│桃園市大溪區內柵段│137-│ 田 │1,285.00│ 全部 │昌林投資│ │ │埔尾小段 │17 │ │ │ │顧問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 ├─┴─────────┴──┴──┴────┴──────┴────┤ │建物: │ ├─┬─────────┬──┬──┬────┬──────┬────┤ │編│ 基 地 坐 落 │建號│主要│面 積│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 │ │ │建材│ │ │ │ │號├─────────┤ │、用│平方公尺│ │ │ │ │ 門 牌 號 碼 │ │途及│ │ │ │ │ │ │ │層次│ │ │ │ ├─┼─────────┼──┼──┼────┼──────┼────┤ │1│桃園市大溪區內柵段│800 │4 層│1 層: │ 全部 │昌林投資│ │ │埔尾小段137-2 、13│ │鋼筋│1,848.25│ │顧問股份│ │ │7-15地號 │ │混凝│2 層: │ │有限公司│ │ ├─────────┤ │土造│1,896.81│ │ │ │ │桃園市大溪區內柵路│ │ │3 層: │ │ │ │ │2 段156 巷45號 │ │ │2,032.88│ │ │ │ │ │ │ │4 層: │ │ │ │ │ │ │ │2,030.30│ │ │ │ │ │ │ │地下1 層│ │ │ │ │ │ │ │: │ │ │ │ │ │ │ │3,326.43│ │ │ │ │ │ │ │屋頂突出│ │ │ │ │ │ │ │物1 層:│ │ │ │ │ │ │ │264.32 │ │ │ │ │ │ │ │屋頂突出│ │ │ │ │ │ │ │物2 層:│ │ │ │ │ │ │ │123.47 │ │ │ │ │ │ │ │陽台: │ │ │ │ │ │ │ │13.88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