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字第5號原 告 戴裕家 蘇柏豪 徐志賢 葉素杏 鄭若婷 洪黎莉思 吳鳳翔 黃德裕 左湘錦 曾立斌 魏敏鳳 王晶君 林鑫佑 梁景俊 張正裕 蒲建宇 江小慧 顧嘉嶼 陳玫君 翁晨鈞 林憶玲 魏銘賢 施昭慶 蔡昀東 黃振峰 原 告 昕迅軟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閎 原 告 卡蓮達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福 原 告 曾怡怡 訴訟代理人 翁仕凡 原 告 潘睿琪 張勝雄 張永達 王建凱 盧和順 鄭仕宗 徐光岳 沈怡禎 鄭旻哲 陳莞婷 鄭雅琪 廖文榮 林志哲 周宛柔 毛月梅 游克偉 柯貞華 吳佳蓉 彭美月 蔡逢春 姚頌恩 陳健全 李蘇照錮 沈俊翰 蔡曉玲 上列53人 訴訟代理人 鄧世榮律師 葛倫泰律師 被 告 福特六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智樂 訴訟代理人 朱仙莉律師 凃榆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請求之金額」欄所示,原告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16 元外,均尚應補繳784 元(詳如附表所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劉雅婷 ┌─────────────────────────────────────────────────┐ │附表:依原告108 年6 月14日民事變更聲明暨準備理由㈩狀計算 105年度消字第5號│ ├──┬─────┬─────────────┬─────┬─────┬──────┬───────┤ │編號│原告姓名 │請求之金額(新臺幣,下同)│應徵裁判費│前繳裁判費│應補繳裁判費│備 註│ ├──┼─────┼─────────────┼─────┼─────┼──────┼───────┤ │ 1 │戴裕家 │31,000元 │1,000元 │216 元 │784 元 │原告戴裕家等28│ ├──┼─────┼─────────────┼─────┼─────┼──────┤人(翁仕凡已撤│ │ 2 │蘇柏豪 │34,000元 │1,000 元 │216 元 │784 元 │回起訴)前依本│ ├──┼─────┼─────────────┼─────┼─────┼──────┤院105 年度補字│ │ 3 │徐志賢 │31,000元 │1,000 元 │216 元 │784 元 │第153號裁定繳 │ ├──┼─────┼─────────────┼─────┼─────┼──────┤納裁判費合計6,│ │ 4 │葉素杏 │28,000元 │1,000 元 │216 元 │784 元 │060 元,故每人│ ├──┼─────┼─────────────┼─────┼─────┼──────┤已繳納之裁判費│ │ 5 │鄭若婷 │28,000元 │1,000 元 │216 元 │784 元 │金額為216 元(│ ├──┼─────┼─────────────┼─────┼─────┼──────┤6,060 元÷28人│ │ 6 │洪黎莉思 │25,000元 │1,000 元 │216 元 │784 元 │=216元,小數 │ ├──┼─────┼─────────────┼─────┼─────┼──────┤點以下四捨五入│ │ 7 │吳鳳翔 │25,000元 │1,000 元 │216 元 │784 元 │)。 │ ├──┼─────┼─────────────┼─────┼─────┼──────┤ │ │ 8 │黃德裕 │40,000元 │1,000 元 │216 元 │784 元 │ │ ├──┼─────┼─────────────┼─────┼─────┼──────┤ │ │ 9 │左湘錦 │31,000元 │1,000 元 │216 元 │784 元 │ │ ├──┼─────┼─────────────┼─────┼─────┼──────┤ │ │ 10 │曾立斌 │34,000元 │1,000 元 │216 元 │784 元 │ │ ├──┼─────┼─────────────┼─────┼─────┼──────┤ │ │ 11 │魏敏鳳 │34,000元 │1,000 元 │216 元 │784 元 │ │ ├──┼─────┼─────────────┼─────┼─────┼──────┤ │ │ 12 │王晶君 │40,000元 │1,000 元 │216 元 │784 元 │ │ ├──┼─────┼─────────────┼─────┼─────┼──────┤ │ │ 13 │林鑫佑 │34,000元 │1,000 元 │216 元 │784 元 │ │ ├──┼─────┼─────────────┼─────┼─────┼──────┤ │ │ 14 │梁景俊 │31,000元 │1,000 元 │216 元 │784 元 │ │ ├──┼─────┼─────────────┼─────┼─────┼──────┤ │ │ 15 │張正裕 │25,000元 │1,000 元 │216 元 │784 元 │ │ ├──┼─────┼─────────────┼─────┼─────┼──────┤ │ │ 16 │蒲建宇 │40,000元 │1,000 元 │216 元 │784 元 │ │ ├──┼─────┼─────────────┼─────┼─────┼──────┤ │ │ 17 │江小慧 │43,000元 │1,000 元 │216 元 │784 元 │ │ ├──┼─────┼─────────────┼─────┼─────┼──────┤ │ │ 18 │顧嘉嶼 │37,000元 │1,000 元 │216 元 │784 元 │ │ ├──┼─────┼─────────────┼─────┼─────┼──────┤ │ │ 19 │陳玫君 │31,000元 │1,000 元 │216 元 │784 元 │ │ ├──┼─────┼─────────────┼─────┼─────┼──────┤ │ │ 20 │翁晨鈞 │34,000元 │1,000 元 │216 元 │784 元 │ │ ├──┼─────┼─────────────┼─────┼─────┼──────┤ │ │ 21 │林憶玲 │40,000元 │1,000 元 │216 元 │784 元 │ │ ├──┼─────┼─────────────┼─────┼─────┼──────┤ │ │ 22 │魏銘賢 │31,000元 │1,000 元 │216 元 │784 元 │ │ ├──┼─────┼─────────────┼─────┼─────┼──────┤ │ │ 23 │施昭慶 │37,000元 │1,000 元 │216 元 │784 元 │ │ ├──┼─────┼─────────────┼─────┼─────┼──────┤ │ │ 24 │蔡昀東 │34,000元 │1,000 元 │216 元 │784 元 │ │ ├──┼─────┼─────────────┼─────┼─────┼──────┤ │ │ 25 │黃振峰 │31,000元 │1,000 元 │216 元 │784 元 │ │ ├──┼─────┼─────────────┼─────┼─────┼──────┤ │ │ 26 │昕迅軟體有│31,000元 │1,000 元 │216 元 │784 元 │ │ │ │限公司 │ │ │ │ │ │ ├──┼─────┼─────────────┼─────┼─────┼──────┤ │ │ 27 │卡蓮達機械│25,000元 │1,000 元 │216 元 │784 元 │ │ │ │工業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 │ │ │ │ │ │ ├──┼─────┼─────────────┼─────┼─────┼──────┼───────┤ │ 28 │曾怡怡 │49,000元 │1,000 元 │216 元 │784 元 │原告曾怡怡等26│ ├──┼─────┼─────────────┼─────┼─────┼──────┤人前依本院108 │ │ 29 │潘睿琪 │28,000元 │1,000 元 │216 元 │784 元 │年5 月6 日裁定│ ├──┼─────┼─────────────┼─────┼─────┼──────┤繳納裁判費合計│ │ 30 │張勝雄 │49,000元 │1,000 元 │216 元 │784 元 │5,620 元,故每│ ├──┼─────┼─────────────┼─────┼─────┼──────┤人已繳納之裁判│ │ 31 │張永達 │40,000元 │1,000 元 │216 元 │784 元 │費金額為216 元│ ├──┼─────┼─────────────┼─────┼─────┼──────┤(5,620 元÷26│ │ 32 │王建凱 │28,000元 │1,000 元 │216 元 │784 元 │人=216元,小 │ ├──┼─────┼─────────────┼─────┼─────┼──────┤數點以下四捨五│ │ 33 │盧和順 │43,000元 │1,000 元 │216 元 │784 元 │入)。 │ ├──┼─────┼─────────────┼─────┼─────┼──────┤ │ │ 34 │鄭仕宗 │31,000元 │1,000 元 │216 元 │784 元 │ │ ├──┼─────┼─────────────┼─────┼─────┼──────┤ │ │ 35 │徐光岳 │37,000元 │1,000 元 │216 元 │784 元 │ │ ├──┼─────┼─────────────┼─────┼─────┼──────┤ │ │ 36 │沈怡禎 │28,000元 │1,000 元 │216 元 │784 元 │ │ ├──┼─────┼─────────────┼─────┼─────┼──────┤ │ │ 37 │鄭旻哲 │25,000元 │1,000 元 │216 元 │784 元 │ │ ├──┼─────┼─────────────┼─────┼─────┼──────┤ │ │ 38 │陳莞婷 │46,000元 │1,000 元 │216 元 │784 元 │ │ ├──┼─────┼─────────────┼─────┼─────┼──────┤ │ │ 39 │鄭雅琪 │40,000元 │1,000 元 │216 元 │784 元 │ │ ├──┼─────┼─────────────┼─────┼─────┼──────┤ │ │ 40 │廖文榮 │40,000元 │1,000 元 │216 元 │784 元 │ │ ├──┼─────┼─────────────┼─────┼─────┼──────┤ │ │ 41 │林志哲 │40,000元 │1,000 元 │216 元 │784 元 │ │ ├──┼─────┼─────────────┼─────┼─────┼──────┤ │ │ 42 │周宛柔 │31,000元 │1,000 元 │216 元 │784 元 │ │ ├──┼─────┼─────────────┼─────┼─────┼──────┤ │ │ 43 │毛月梅 │28,000元 │1,000 元 │216 元 │784 元 │ │ ├──┼─────┼─────────────┼─────┼─────┼──────┤ │ │ 44 │游克偉 │52,000元 │1,000 元 │216 元 │784 元 │ │ ├──┼─────┼─────────────┼─────┼─────┼──────┤ │ │ 45 │柯貞華 │34,000元 │1,000 元 │216 元 │784 元 │ │ ├──┼─────┼─────────────┼─────┼─────┼──────┤ │ │ 46 │吳佳蓉 │25,000元 │1,000 元 │216 元 │784 元 │ │ ├──┼─────┼─────────────┼─────┼─────┼──────┤ │ │ 47 │彭美月 │34,000元 │1,000 元 │216 元 │784 元 │ │ ├──┼─────┼─────────────┼─────┼─────┼──────┤ │ │ 48 │蔡逢春 │46,000元 │1,000 元 │216 元 │784 元 │ │ ├──┼─────┼─────────────┼─────┼─────┼──────┤ │ │ 49 │姚頌恩 │25,000元 │1,000 元 │216 元 │784 元 │ │ ├──┼─────┼─────────────┼─────┼─────┼──────┤ │ │ 50 │陳健全 │34,000元 │1,000 元 │216 元 │784 元 │ │ ├──┼─────┼─────────────┼─────┼─────┼──────┤ │ │ 51 │李蘇照錮 │34,000元 │1,000 元 │216 元 │784 元 │ │ ├──┼─────┼─────────────┼─────┼─────┼──────┤ │ │ 52 │沈俊翰 │31,000元 │1,000 元 │216 元 │784 元 │ │ ├──┼─────┼─────────────┼─────┼─────┼──────┤ │ │ 53 │蔡曉玲 │28,000元 │1,000 元 │216 元 │784 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