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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14號

更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黃裕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14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謝國平
代理人
楊愛基律師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及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債權人清冊正本。

二、提出聲請人及其配偶許雅婷之103 年、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三、提出聲請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四、提出聲請人所列每月必要支出費用之相關單據或憑證(含房屋租賃契約書、水電瓦斯費、電話費等)

五、提出預定之還款計劃書(包括收入來源、必要支出、每期還款金額、還款總額及期數)。

六、陳明聲請人現今之工作狀況(含任職公司全名及地址,於公司之職稱、工作性質);如有工作,請提出最近1 個月之薪資單、存摺入帳明細或全部收入數額之證明(如無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如此段期間有失業情形,請陳明係於何期間因何原因失業。

七、陳明前經營陞易企業社(統一編號:98974189)之設立概況及平均每月之營業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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