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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14號

更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黃裕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14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謝國平
代理人
楊愛基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及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債權人清冊正本、聲請人及其配偶許雅婷之103 年、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聲請人所列每月必要支出費用之相關單據或憑證、預定之還款計劃書、聲請人現今之工作狀況、陳明前經營陞易企業社(統一編號:98974189)之設立概況及平均每月之營業額等情,經本院於105 年9 月5 日裁定請聲請人於收受補正裁定後1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5 年9 月9 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首開規定,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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