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8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破字第12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汪智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破字第12號

聲請人
光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勇強
代理人
林秀怡律師
相對人
南靖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相對人
人 林紀良
相對人
路瀅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南靖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紀良、路瀅瀛破產事件,按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關於破產之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破產法第61、第5 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茲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相對人南靖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相對人林紀良、路瀅瀛最新戶籍謄本。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按相對人破產財團財產總額徵收聲請費,請陳報本件破產財團財產總額若干?請按破產財團財產總額自行核算並補繳聲請費。

三、陳明相對人南靖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聲證二債權憑證繼續執行記錄所示日期即民國102 年7 月8 日以後迄今,以及相對人林紀良、路瀅瀛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停止支付之具體事實,並提出相關佐證。

四、查報相對人南靖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紀良、路瀅瀛現有財產狀況,以明各相對人之總財產是否足敷構成破產財團。

五、釋明相對人林紀良、路瀅瀛及其家屬必要生活費用等財團費用(請分項逐一列出,以供本院審核,並供若將來破產裁准時,破產管理人管理之參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