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破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7 日
  • 法官
    潘曉萱

  • 原告
    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破字第16號 聲 請 人 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李旦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提出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聲請,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聲請破產事件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第4 款(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破產事件準用之,破產法第5 條有明定。 二、查: ㈠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然聲請人登記之法定代理人衣治凡於民國112年6月13日死亡,已當然解任董事長之職務,聲請人公司其餘董事均已解任,迄亦未依公司法第208條第1、2項 規定補選董事長,有戶籍謄本、經濟部110年8月4日經授商 字第11001119580號函暨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佐(本 院卷十第89-96頁)。 ㈡是以,聲請人就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未經合法代理,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命聲請人於主文所定期限內補正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依法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請同時陳報特別代理人之人選供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李思儀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