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破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破字第19號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蔣惠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按破產財團財產總額徵收聲請費,而本件破產標的金額暫依聲請人陳報之破產財團財產總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235,331元,應徵聲請費4,000 元。 二、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提出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其內容應記載: ㈠現有流動資產(即現金、存款)應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及確實存在之等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並陳明存款行庫、帳號、戶名,以供本院另行發函調查。 ㈡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㈢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㈣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㈤財產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請列出明細。㈥請提出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所有不動產登記謄本、交易市值證明資料,並逐一書面說明各筆不動產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為何(含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㈦如有設定信託之財產,請信託之財產種類、數額、現值、信託原因詳述,並提供佐證之文件。 ㈧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固定資產(如房屋建築、機器設備、辦公設備、電腦通訊設備及其他設備等)及商品存貨等財產價值及估價之依據(提供證明文件)。 三、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提出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人清冊」,其上應記載清冊製作時已知之全體債權人,並應區分優先債權人(如抵押權、質權、積欠工資未滿6 個月部分)及普通債權人,並應載明各債權名稱(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項目)、性質(如房屋貸款、貨款、借款、工程款等)及數額、債權發生之時間、清償期、利息、目前執行清償之進度、情形等詳為記載(請附證明文件,例如契約書、貨物訂購單及票據等影本),及就其債務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如設定抵押權、質權、簽發票據、有無連帶保證人等、擔保資產之種類)加以註明,另應附上全體債權人正確姓名及送達地址、該債權及擔保之證明文件影本。如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或已有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四、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提出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人清冊」,應區分優先債務人及普通債務人,並應記載清冊製作時已知之全體債務人、債務名稱(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項目)、性質及數額、債務發生之時間、清償期、利息、執行清償情形等內容,並檢附各項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釋明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現有無積欠稅捐機關相關稅賦尚未繳清,並提出相關證明(即國稅局欠稅查詢情形表),並請說明有無欠稅及欠稅金額、種類。 六、提出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前5 年各年度之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股東權益變動表、財產目錄等)及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資料(每年度應向國稅局申報之營利所得結算申報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莊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