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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破字第7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蔡牧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破字第7號

聲請人
余馥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一、請提出聲請人經營之偵翔科技有限公司如後所述之資料:

㈠最新公司登記資料。

㈡該公司現有流動資產(即現金、存款)確實存在之證明文件,並敘明存款行庫、帳號、戶名等。

㈢該公司固定資產(如房屋建築、機器設備、辦公設備、電腦通訊設備及其他設備等)及商品存貨等財產價值及估價之依據。

㈣該公司近3 年度之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目錄等)及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資料,並說明目前有無欠稅及欠稅金額、種類。

二、請說明聲請人現是否仍為前述偵翔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東,及是否領有股利等收入,又其股權現值為何?

三、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應於財產說明書中將債務人現所有之財產名稱(應分列不動產、動產【含汽機車、船舶、航空器】、現金、存款、有價證券【含股票、票據、基金、債券】、存款、珠寶、金飾、古董、字畫、投資各項)、種類、數額、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所在地等詳細記載(若無分列項下之財產,則應於該項欄位記載為無),對於不能收回或不確定之財產,並應將其旨趣記明。(聲請人主張其現有資產為現金30萬元,惟未提出任何佐證,聲請人應釋明其現有資產30萬元之證據)。

四、釋明聲請人現有無積欠稅捐機關相關稅賦尚未繳清,並提出相關證明(即國稅局欠稅查詢情形表)。

五、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提出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其上應記載清冊製作時已知之全體債權人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並應載明各債權名稱、性質(如信用卡消費款、房屋貸款、貨款、借款等)及數額、債權發生之時間、清償期、利息、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等詳為記載,及就其債務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如設定抵押權、質權、簽發本票、有無連帶保證人等)註明,另應附該債權及擔保等相關之證明文件影本(按聲請人已提出之債權人名冊,關於債權發生之時間、清償期、利息、清償或執行情形均無記載,且未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應釋明聲請人是否擔任偵翔科技有限公司積欠林昶成等人(應列示其等之全名)債務之保證人,如是,請依上列格式製作新債權人清冊,並書明住址到院。

六、請提出聲請人目前任職智慧眼科技有限公司之薪資單、薪資轉帳證明及其他證明文件清單。

七、釋明聲請人及家屬每月固定基本支出項目及必要生活費(請分項逐一列出,以供本院審核,並供若將來破產裁准時,破產管理人管理之參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蔡牧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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