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簡上字第185號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林新發 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律師 魏雯祈律師 蔡孟遑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翁嘉鴻 被 上訴人 翁李源 上 列 2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本院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簡字第6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翁嘉鴻並為附帶上訴,本院於106 年1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及附帶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關於附帶上訴部分,由被上訴人翁嘉鴻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及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翁嘉鴻(以下簡稱被上訴人翁嘉鴻)附帶上訴主張:緣被上訴人翁嘉鴻為懷生國際設計有限公司(下稱懷生公司)之負責人,訴外人即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林新發(以下簡稱上訴人)之子林勁瑋為超核心體能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超核心公司)之負責人,被上訴人翁嘉鴻與其父即被上訴人翁李源分包承攬址設桃園市○○區○○○街00號之超核心健身房室內設計、監工與木工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並由被上訴人翁李源負責木工部分。訴外人李琬貞則為懷生公司之員工,亦為系爭工程之專案負責人。嗣上訴人從李琬貞口中得知其與被上訴人翁嘉鴻發生婚外情,上訴人便指使李琬貞創造虛偽遭強制性交之事證,並於民國103 年12月1 日上午11時許,約被上訴人翁嘉鴻至桃園市○○區○○路00號之上訴人所經營之公司辦公室協商,協商過程中,以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言詞恐嚇脅迫被上訴人翁嘉鴻,使被上訴人翁嘉鴻恐遭黑道人士迫害並深怕遭受強制性交案件偵審之苦,致精神焦慮;復以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言詞辱罵被上訴人翁嘉鴻,侵害被上訴人翁嘉鴻名譽權及人格尊嚴,被上訴人翁嘉鴻因此請求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又被上訴人翁嘉鴻與上訴人於前揭協商過程中,上訴人向被上訴人翁嘉鴻告以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言詞,要被上訴人翁嘉鴻轉知被上訴人翁李源前揭言詞,欲令被上訴人翁李源對超核心公司減少木工報酬,致被上訴人翁李源受到間接強制,因而向超核心公司減少木工報酬274,500 元,實已侵害被上訴人翁李源意思決定權,受有免除債務274,500 元之損害。為此,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賠償前揭損害。雖上訴人以趙爾文現今社會形象轉變,多出現於公益性報導,已與黑道背景有間,惟上訴人提及趙爾文之名後,旋即表示「你再給我試試看」等語,不難發現上訴人係以趙爾文之黑道背景加以威脅被上訴人翁嘉鴻,是上訴人辯稱被上訴人翁嘉鴻不會因趙爾文隱含之黑道身份受懼怕,顯係臨訟卸責之詞。又被上訴人翁嘉鴻並無精神疾病,僅係因埋頭工作,求好心切,在工作時給予自己過大壓力,方就診精神科,透過自律神經失調之藥物,適度舒緩,並非一般所謂精神痼疾。況被上訴人翁嘉鴻於103 年12月4 日遭上訴人施以恐嚇後而前往就診之病情與專業診斷病症應有不同,係出自另一立即性之心理問題。再者,上訴人於談論至激動處便以污衊性言語辱罵,以宣洩其不滿情緒,於全程談判過程中,不時以「媽的」、「操你的」、「抽你媽的抽」等侮辱性之言語辱罵被上訴人翁嘉鴻,益徵上訴人確係使用「幹」字作為貶抑之用。復查談判現場尚有2 名會計小姐在同一處所內,故在錄音檔中不時聽見背景聲音有人在接聽電話之聲音或對話之聲音,另上訴人大聲斥喝被上訴人翁嘉鴻後,旋有他人聽聞認有所衝突而立即前來談話現場關切,被上訴人翁嘉鴻之社會評價自然因此受貶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嘉鴻進行工程爭議談判尾聲時,以附表編號4 之言語,要求被上訴人翁嘉鴻轉達被上訴人翁李源,且依證人房珉企於原審證述被上訴人翁嘉鴻確有轉達,被上訴人翁李源旋於103 年12月15日前往上訴人之辦公室與之協議將木工工程總價減價274,500 元,被上訴人翁李源之意思自由自受有侵害,有相當因果關係。況被上訴人翁李源並無浮報工程款,且上訴人將被上訴人翁李源施工完成之項目請第三人估價,估得之行情報酬為2,114,650 元,遠超過被上訴人翁李源原所報之總價1,137,643 元。再者,被上訴人翁李源第一次請款係於工程進度完成度80﹪左右,第2 次報價即103 年12月15日所提示之報價單時,系爭工程已經完工達100 ﹪,是被上訴人翁李源並無從中浮報工程款甚明。另原審以被上訴人翁嘉鴻為受過高教育之人,倘強制性交事件確屬無辜,當可於涉訟後信賴司法機關為正確之判斷,或對上訴人提出其他訴訟上主張以維權益,而認上訴人以誣指強制性之事並非脅迫之手段,然因強制性交事件隱蔽之特性,舉證困難,故多有遭致錯誤刑事追訴,甚至需肩負嚴酷刑責之高度風險,是以面臨他人以此事相脅,將會考慮是否透過息事寧人,將自己完全免除刑事風險之中,內在意思自由飽受壓制,自由權事實上受侵害無疑,確已符合侵權行為之要件,上訴人當負損害賠償責任。且原審就被上訴人翁嘉鴻之精神慰撫金酌定36,000元,顯屬過低。並於原審聲明:㈠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翁嘉鴻2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㈡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翁李源274,5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上訴人答辯及於上訴時補充:被上訴人翁嘉鴻擅自更改設計、浮報請款及聯合下包廠商詐取浮報工程金額,故上訴人才對被上訴人翁嘉鴻嚴厲警告,並要求被上訴人翁李源返還浮報工程款274,500 元。又上訴人於附表編號1 有關「趙爾文」之部分,因趙爾文固曾涉及幫派,但早已金盆洗手,以關心學校教育、推動社會文教、法治教育等活動,近來媒體亦有讚揚趙爾文熱心公益,是以上訴人雖提及趙爾文,不至於想到竹聯幫或黑道等負面資訊,況被上訴人翁嘉鴻聽聞後,不以為意表示「然後呢?」,顯見被上訴人翁嘉鴻並無心生畏懼之情,亦未使被上訴人翁嘉鴻之精神受創,自無因果關係。且被上訴人翁嘉鴻亦多次於超核心健身房群組內聊天時,自承因工作壓力而患有精神疾病,益徵並無因果關係。且上訴人附表編號3 之言論提及「幹」等字語,除係一般臺灣人之發語詞外,更指不善罷干休之意,並能衍生「搞」或「告」之意,均無貶低被上訴人翁嘉鴻社會評價之意涵。況本件起因於被上訴人承作林勁瑋之超核心公司之工程,惡意虛報裝潢費用,將木工工資浮報為4,500 元,已高出行情價3,000 元,且裝潢工程中被上訴人屢未盡責,恣意施工,致林勁瑋尚須另請他人重新施工,進而受有財產上損害,上訴人因不忍其子受到被上訴人欺負,始行脫口附表編號3 之語句,乃係反射性發洩負面情緒之發語詞,且實際上並無第三人在場,自無貶損被上訴人翁嘉鴻社會名譽之可能。查上訴人附表編號1 及對被上訴人翁嘉鴻提起訴訟等言詞均非恐嚇行為,是被上訴人翁嘉鴻自不可能受有精神損害,更遑論非直接與上訴人對話之被上訴人翁李源,會有任何權利上之損失。復查林勁瑋與被上訴人翁李源約定就木工部分,係以一次性承包方式承作超核心公司之裝潢,總價為864,675 元,林勁瑋已於103 年11月20日將所需繳納之款項全數付清,此有估價單明載:「11月20日結清」可證。因被上訴人翁李源浮報木工之工資至4,500 元,嗣經上訴人發現,兩造同意由被上訴人翁李源應返還浮報之木工費用,藉以解決爭議。被上訴人翁李源表面上雖同意返還超收部分之木工價金,然被上訴人翁嘉鴻實際上於103 年12月4 日另行偽造「木工工程承攬代工報價單」,並抬高總工程總價至1,137,643 元,藉以訛詐不知情之上訴人,而使上訴人陷於錯誤,誤以為確有尚未結清之款項,進而同意於所謂尚未結清之款項272,968 元範圍內,抵銷被上訴人翁李源承諾返還274,500 元。惟事實上,上開餘款本係被上訴人翁李源所造假,縱被上訴人翁李源同意放棄上開「虛偽之債權」272,968 元,亦無任何損失等語置辯。並於原審聲明: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原審判決命上訴人分別給付被上訴人翁嘉鴻36,000元、被上訴人翁李源274,500元及法定利息,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請 求,暨就被上訴人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被上訴人翁嘉鴻就其敗訴部分,另為附帶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被上訴人翁嘉鴻之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應再給付被上訴人翁嘉鴻164,000 元及自104 年5 月30日(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上訴人就附帶上訴則為答辯聲明:附帶上訴駁回。四、本院之判斷: 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前揭行為已不法侵害被上訴人翁嘉鴻自由權、名譽權及其他人格法益,且侵害被上訴人翁李源之意思決定自由權等情,為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爭點厥為:㈠被上訴人翁嘉鴻主張上訴人以附表編號1 所示之言詞,恐嚇被上訴人翁嘉鴻,已不法侵害其自由權,有無理由?㈡被上訴人翁嘉鴻主張上訴人以附表編號2 所示之言詞,脅迫被上訴人翁嘉鴻,已不法侵害其自由權,有無理由?㈢被上訴人翁嘉鴻主張上訴人以附表編號3 所示之言詞,辱罵被上訴人翁嘉鴻,侵害其名譽權或其他人格法益,有無理由?㈣被上訴人翁嘉鴻得否請求非財產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得請求之金額為若干元?㈤被上訴人翁李源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賠償274,500 元,有無理由?茲分述如下: ㈠被上訴人翁嘉鴻主張上訴人以附表編號1所示之言詞,恐嚇 被上訴人翁嘉鴻,已不法侵害其自由權,有無理由?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3 條第1 項及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不法侵害他人之自由,即係強制個人之身體或意思自由,違反個人之意思決定之自由而言。而依前揭規定請求慰藉金賠償者,須以人格權遭受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所謂恐嚇,係指凡一切言語、舉動足以使人生畏怖心者均屬之,且恐嚇之手段,並無限制,危害通知之方法,亦無限制,無論明示之言語、文字、動作或暗示之危害行為,苟已足使對方理解其意義之所在,並使人發生畏怖心即屬之(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867 號判決意旨參照)。 2.經查,上訴人確實有向被上訴人翁嘉鴻陳稱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言詞,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39 頁)。又「趙爾文」業經新聞媒體大幅報導為竹聯幫前幫主,為一般人廣而週知,雖上訴人辯稱趙爾文現已金盆洗手,並從事公益,已不至於連結竹聯幫或黑道等負面資訊云云。惟查,是否為恐嚇言語,本非僅以行為人主觀上確有加害之意或客觀上已為加害之行為為足,而仍係衡諸通常事理足認乃將使一般人心生畏懼之惡害通知以為斷。依原審勘驗筆錄(見原審卷一第177 頁)前後文意可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嘉鴻在上訴人之辦公室就超核心公司之系爭工程款談判,上訴人提及其顧問為趙爾文後,旋即稱:「然後你給我試試看。…」,顯見上訴人係要利用趙爾文之黑道背景,使被上訴人翁嘉鴻畏懼而知所分寸,倘係利用趙爾文公益之形象,豈會要被上訴人翁嘉鴻試試看?是其所辯,不足採信。是以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言論,衡情使一般人與不合法、暴力、脅迫、恐嚇等情事多有所聯想,足使被上訴人翁嘉鴻因而心生畏懼,恐上訴人藉由黑道介入施壓之方式,對其生命、身體及財產不利等情,且一般人面對他人告以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言詞,主觀上均會產生擔心、害怕對方以不理性或暴力之方式處理之恐懼。甚者,「竹聯幫」更係廣為周知之黑道幫派,且委由「黑道」出面,亦多以強暴、脅迫之手段為之,現實上因而造成他人身體、自由、生命危害之情,不乏其例。準此,堪認上訴人所稱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言語,客觀上即有加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之意,即屬不法之恐嚇危害安全行為,故被上訴人翁嘉鴻因此之恐嚇危害安全行為,致精神自由受有不法侵害,自應蒙受相當程度精神上之痛苦,則被上訴人翁嘉鴻請求上訴人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自屬有據。 ㈡被上訴人翁嘉鴻主張上訴人以附表編號2 所示之言詞,脅迫被上訴人翁嘉鴻,已不法侵害其自由權,有無理由? 1.按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應受憲法保障,憲法第22條定有明文。是以自由權不惟為憲法所保障,亦為私權保護範圍,而所謂自由,應包括身體動作之自由及精神活動之自由,又精神活動之自由,則係指精神上自由活動不受他人不法之干涉。 2.經查,上訴人固對被上訴人翁嘉鴻陳稱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言詞,且細譯其前後文意,足徵上訴人欲以是否為李琬貞提起刑事性騷擾或性侵害告訴為手段,使被上訴人翁嘉鴻轉告而達成被上訴人翁李源減少價金之目的,然人民有訴訟之權,亦為憲法所保障之權利。衡情被上訴人翁嘉鴻係碩士肄業,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按(見原審卷一第76頁),乃受過教育且智識成熟之成年人,當應知悉若其無任何不法行為,應無畏懼進入司法程序之疑慮,且亦可透過該訴訟程序釐清真相,況上訴人客觀上實無操縱訴訟結果之可能,縱倘被上訴人翁嘉鴻於訴訟過程中遭遇任何不公平之對待,亦可透過告發、上訴等訴訟權利之行使以尋求救濟,再參上訴人亦提及:「當然你也可以向法院說不,說不是,因為你有說不是的權利,因為我不是法官。…我現在不是在判你」等語,被上訴人翁嘉鴻亦回答:「我知道」,此有原審勘驗筆錄可稽(見原審卷一第179 頁),可認上訴人對被上訴人翁嘉鴻所為之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言詞,顯尚有諸多不確定之前提存在,尚難認上訴人所提及欲行使刑事告訴即為惡害之通知,被上訴人翁嘉鴻殊無因此而心生恐懼之必要與可能,是本院無從認定上訴人有何不法侵害之行為,故被上訴人翁嘉鴻主張上訴人不法侵害其自由權,則屬無據,是其此部分附帶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被上訴人翁嘉鴻主張上訴人以附表編號3 所示之言詞,辱罵被上訴人翁嘉鴻,侵害其名譽權及人格法益,有無理由? 1.按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038號判決意旨參照)。 2.經查,上訴人確實以有如附表編號3 所示不雅言詞辱罵被上訴人翁嘉鴻,參以上訴人於該次對話中已先辱罵:「媽的,真的是…操你的」(見原審卷一第177 頁),再佐以上訴人對被上訴人翁嘉鴻表示:「我幹你,就是要幹你,講明白的我就是要幹你,今天我就是要幹你,我今天叫你出來就是來幹你」之前約莫1 分鐘許,有其他人進入上訴人辦公室,且上訴人向該人表示:「好,進來沒關係,我在跟他談事情,你站著聽就好」等語,業經原審勘驗屬實,此有原審勘驗筆錄存卷可參(見原審卷一第177 頁反面至第178 頁),而該處為上訴人之公司辦公室,為特定多數人上班之場所,聲息相通,參以上訴人於原審自承:伊辦公室的門是關著,總共有4 層樓,員工之辦公室在1 樓,伊是在3 樓,員工林至頡因為聽到大聲之聲音而上來,至於有人接聽電話,有人會上來找伊,伊也不知道是誰等語(見原審卷第191 頁背面),可知上訴人之聲音已可傳至1 樓員工辦公室,故員工始上樓關切,堪認斯時已有第三人在場聽聞,是已侵害被上訴人翁嘉鴻之名譽權,致使被上訴人翁嘉鴻受有精神上痛苦,是被上訴人翁嘉鴻依前開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自屬有據。 ㈣被上訴人翁嘉鴻得否請求非財產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得請求之金額為若干元? 1.按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意旨參照)。準此,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應以實際加害之情形、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並斟酌賠償義務人之可歸責程度等定之。 2.本院斟酌被上訴人翁嘉鴻因上訴人前揭恐嚇危安及妨害名譽行為,其精神上應蒙受有相當之痛苦,至被上訴人翁嘉鴻主張為此前往欣悅診所就診,另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翁嘉鴻早已罹患憂慮症、焦慮症等精神疾病與本案並無因果關係等語,均僅供本院作為精神慰撫金參考,並無必然關係,尚須考量其他加害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等因素,因此本院考量被上訴人翁嘉鴻學歷為碩士肄業、103 年度並無所得,名下有房屋1 筆、土地1 筆及汽車1 部,財產總額為2,942,400 元;另上訴人學歷為碩士畢業、103 年度所得1,161,445 元,名下有房屋1 筆、土地6 筆及汽車1 部,財產總額為9,960,107 元等兩造之身分、地位及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此有兩造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參(見原審卷一第74頁至第85頁),認被上訴人翁嘉鴻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36,000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㈤被上訴人翁李源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賠償274,500 元,有無理由? 1.經查,上訴人確實有向被上訴人翁嘉鴻為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言詞,業經本院認定為恐嚇危安之行為,上訴人復要求被上訴人翁嘉鴻向其父即被上訴人翁李源轉達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言論,綜觀被上訴人翁嘉鴻與上訴人談話上下脈絡,可知上訴人暗示以黑道處理及向法院提起對被上訴人翁嘉鴻刑事性騷擾或性侵害告訴為手段(提起告訴部分,本院已如前述,認定非不法侵害手段)等方式,使被上訴人翁嘉鴻轉知被上訴人翁李源,欲使被上訴人翁李源畏懼,達到減價之目的。 2.又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翁李源係提出偽造「木工工程承攬代工報價單」,浮報木工工資,縱被上訴人翁李源同意放棄上開「虛偽之債權」272,968 元,亦無任何損失云云。然查,超核心公司對被上訴人翁李源就系爭工程案件之報價單及請款單涉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及詐欺罪嫌而提出刑事告訴,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4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 份在卷可佐(見原審卷第109 頁至第111 頁背面),再佐以一般工程案件依工程進度請款,亦屬常態,是上訴人辯稱被上訴人翁李源於103 年12月4 日所提出之木工工程承攬代工報價單請款單為偽造、浮報,是被上訴人翁李源同意放棄亦無損失一節,自不足採信。是以,依一般人生活經驗,必對黑道介入感到不安,甚恐因此產生生命、身體或自由受侵害之後果,顯見上訴人確有以恐嚇之主觀故意,使被上訴人翁李源陷於上訴人確實可能使黑道介入,可能受有生命、身體侵害之恐懼中,致須違反意願,應上訴人要求對超核心公司減價27 4,500 元,侵害其意思決定自由權無訛。從而,被上訴人翁李源主張其受上訴人恐嚇危害安全行為,致其意思不自由,因而受有免除債務274,500 元之損害,並請求上訴人賠償274,500 元,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係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給付無確定期限,是被上訴人自得請求自上訴人收受起訴狀繕本翌日即104 年5 月30日(見原審卷一第29頁)起至清償日止,依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 ﹪計算之遲延利息,即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本件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分別給付被上訴人翁嘉鴻36,000元、被上訴人翁李源274,5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 年5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主張,則屬無據,應予駁回。原審就前開應予准許之部分,命上訴人如數給付,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另就不應准許之部分,為被上訴人翁嘉鴻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核無違誤。上訴人及被上訴人翁嘉鴻附帶上訴意旨分別指摘原判決不利己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提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附帶上訴均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周珮琦 法 官 姚重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藍盡忠 附表: ┌──┬───────────────────────────────┐ │編號│ 上訴人林新發向被上訴人翁嘉鴻陳述之言論 │ ├──┼───────────────────────────────┤ │ │「我的顧問是誰,你知道嗎?(翁嘉鴻:你的顧問是誰?)趙爾文。(│ │ 1 │翁嘉鴻:然後呢?)然後你給我試試看。……我家在做什麼的,我先告│ │ │訴你,為什麼拿名片給你看?」 │ ├──┼───────────────────────────────┤ │ │「今天你那個女設計師的事情,我全部都知道了。(翁嘉鴻:你知道事│ │ │實嗎?)你知道我不管,那是你的事,我知道我是警察出身,而且我是│ │ │高階警察出身的,我告訴你,我會讓你死的很慘,如果你今天不好好跟│ │ │我說,我會讓你身敗名裂……我直接告訴你,我今天該給我回來的工程│ │ │款你發回來」、「我不管事實,我今天有把柄抓到你……錢的事情好好│ │ │跟我解決,我看你的表現,如果沒有,委託書她都已經委託給我了…如│ │ │果這三件事實你都沒有做到,我會讓你死的很難看。全權委託我,那是│ │ │你們兩個男女之間的事,但是我告訴你,我光是一個性騷擾防制法,我│ │ │就可以讓你死的很難看」、「我坦白跟你說,我用這件事,我要框住你│ │ 2 │,如果你今天沒有給我好好配合,我告訴你,你自己去評估一下,……│ │ │你好好想一下,這件事會有什麼後果」、「你還沒有到什麼叫壞人……│ │ │你不相信你再給我試試看」、「我只能夠付你2,500 元而已……你要不│ │ │要你自己去決定,你可以說不要,OK,甚至你現在停工也OK,但是你明│ │ │天就會收到存證信函了」、「你趕快給我切結,切結這個部分工資用 │ │ │2,500 計算」、「你自己評估這件事的起迄……你今天這危機處理沒有│ │ │到那裡,你就等著受你的行為所產生的結果……我的底線已經告訴你了│ │ │,如果你不要,很簡單,就法院見……」、「其實我是有目的,我今天│ │ │幫她不是真的說我對她有什麼私交……你跟我好好談,我就會幫你……│ │ │如果沒有很抱歉,性騷擾絕對會成立,其他我不管……如果我今天跟你│ │ │訴訟她可以得到200 萬元的賠償金,我就可以拿20萬,我這樣也是剛好│ │ │把他給打平了……」 │ ├──┼───────────────────────────────┤ │ │「幹,你也講得出來」、「我幹你,就是要幹你,講明白的我就是要幹│ │ 3 │你,今天我就是要幹你,我今天叫你出來就是來幹你」、「你跟我解釋│ │ │說什麼工頭還要抽成1,500 ,抽你媽的抽,我就是這樣,你不要給我瞪│ │ │,要怎樣」 │ ├──┼───────────────────────────────┤ │ │「你最好是跟你爸爸好好商量,因為你有什麼事,因為什麼事,這件事│ │ │該怎麼辦,你最好找你爸爸,你爸爸會挺你,我不騙你,今天你再幹了│ │ │什麼事,什麼不可告人的事,爸爸還是會挺你,我就跟你講這件事了,│ │ │我也是當爸爸的人,你在幹多齷齪的事,他也是會挺你知道嗎?這就是│ │ │爸爸,他也絕對會挺你。但是如果錯估情勢,你的危機處理如果沒有的│ │ │話,那是要你自己承擔,我已經把醜話講得很清楚了」、「你去跟你爸│ │ 4 │爸討論,你爸爸一定挺你,最好你把實情告訴他,如果你爸爸說『騙瘋│ │ │子,3,500 不行,4,500 不行,不要緊(臺語)』,我都講過了,不要│ │ │緊,你別說4,500 ,就算加到8,000 也沒關係,你儘管加(臺語)。沒│ │ │關係,後面的結果你自己承擔,不能讓我滿意我就做這件事」、「那你│ │ │回去,我要叫你去問你爸爸,去問律師不是很好嗎?因為你還不知道輕│ │ │重,我要教你你一條路去問你爸爸,去問你的律師說這件事的結果會如│ │ │何,你問問看好了」、「(原告翁嘉鴻:這個你硬要木工買單,你懂我│ │ │意思嗎?)那是你家的事,那看那是你爸爸,我跟你講得很明確,你不│ │ │要跟我講了,馬上給我離開。我跟你講答案你一定大傷。我的答案就是│ │ │這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