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197號上 訴 人 恆力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素幸 訴訟代理人 曹曉雯 被 上訴人 台振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李珮瑜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王念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