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23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234號
- 上訴人
- 廣美針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祐勤
- 訴訟代理人
- 鍾儀婷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育志律師
- 被上訴人
- 台灣豐隆國際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妙娟
- 訴訟代理人
- 賴玉梅律師
周福珊律師
王嘉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7 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程序終結後,因仍有調查之必要,依前揭規定,再開辯論,爰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