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7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78號
- 上訴人
- 劉國益
- 訴訟代理人
- 黎銘律師
- 被上訴人
- 永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永
- 訴訟代理人
- 田俊賢律師
- 複代理人
- 廖彥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第27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5 年8 月4 日準備程序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並依前揭規定,再行準備程序。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