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78號上 訴 人 劉國益 訴訟代理人 黎銘律師 被上訴人 永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 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律師 複代理人 廖彥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第27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5 年8 月4 日準備程序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並依前揭規定,再行準備程序。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