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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78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郭俊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78號

上訴人
劉國益
訴訟代理人
黎銘律師
被上訴人
永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
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律師
複代理人
廖彥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第27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5 年8 月4 日準備程序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並依前揭規定,再行準備程序。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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