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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停止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04 日
  • 法官
    游智棋
  • 法定代理人
    景文德、陳馨湘

  • 原告
    芊卉國際園藝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精台鐳射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1號聲 請 人 芊卉國際園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景文德 代 理 人 朱正聲律師 相 對 人 精台鐳射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馨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肆拾肆萬陸仟伍佰叁拾柒元後,本院一百零三年度司執助字第二四四三號強制執行事件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百零五年度訴字第一六三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終結前(裁判確定、和解或撤回),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另行具狀起訴在案(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63 號),如本件執行事件扣押如附表所示之動產續為執行,勢難回復原狀,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請准裁定於上開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本院103 年度司執助字第2443號強制執行事件關於上開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3 年度司執助字第2443號執行卷宗及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63 號卷宗審究後,認聲請人就其所提起之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如能獲得勝訴判決確定,相對人即不得對聲請人為強制執行,為免聲請人將來訴訟終結(裁判確定、和解、撤回)後,受有無法回復原狀之損害,其聲請於上開訴訟事件判決確定或終結前,暫予停止本院103 年度司執助字第2443號強制執行事件關於如附表所示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惟為確保相對人因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不當可能遭受之損害得獲賠償,並兼顧兩造之權益,本院爰許聲請人為相對人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後,始停止上開強制執行程序。又按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29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本件相對人因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後未能即時受償所受之損害,應以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標的之範疇為計算依據。本院審酌相對人之執行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2,062,526 元,有聲請強制執行狀附於上開執行卷宗可參,至如附表所示動產經核定之拍賣底價則為219 萬元,爰以相對人之執行債權額為本件停止強制執行之擔保金額計算基準;而聲請人提起之第三人異議之訴,係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案件,得上訴至第三審,本院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訴訟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分別為1 年4 個月、2 年、1 年,以此預估4 年4 個月為聲請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獲准停止執行致相對人執行延宕之期間;準此,本件停止強制執行期間,相對人可能遭受之損害應為無法即時因強制執行滿足其債權期間所生之利息損失,則聲請人因停止強制執行所應供之擔保金額,依上開債權額、法定利率5%計算至本案訴訟判決確定時,就相對人部分應為446,537 元(計算式:2,062,526 4.33年5%=446,537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從而,於聲請人為相對人446,537 元之擔保金後,本院103 年度司執助字第2443號強制執行事件關於如附表所示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應於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63 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終結確定前暫予停止。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塗蕙如 ┌──────────────────────────────────────┐ │附表: │ ├─┬──────────┬─┬─┬──────────┬──────────┤ │編│ 物 品 名 稱 │單│數│ 物 品 所 在 地 │ 備 考 │ │號│ │位│量│ │ │ ├─┼──────────┼─┼─┼──────────┼──────────┤ │1│3 號固定冰櫃 │座│1 │桃園市楊梅區高上路一│270 246 541 (公│ │ │ │ │ │段326-6 號 │分) │ ├─┼──────────┼─┼─┼──────────┼──────────┤ │2│升降搬運設備(大) │式│1 │同上 │ │ ├─┼──────────┼─┼─┼──────────┼──────────┤ │3│種植平台LED 照明設備│座│20│同上 │水耕設備自動化 │ ├─┼──────────┼─┼─┼──────────┼──────────┤ │4│種植供液系統設備 │式│1 │同上 │ │ ├─┼──────────┼─┼─┼──────────┼──────────┤ │5│升降機 │式│1 │同上 │ │ ├─┼──────────┼─┼─┼──────────┼──────────┤ │6│升降搬運設備(小) │式│1 │同上 │ │ ├─┼──────────┼─┼─┼──────────┼──────────┤ │7│升降搬運設備(大) │式│1 │同上 │ │ ├─┼──────────┼─┼─┼──────────┼──────────┤ │8│機械手臂設備箱 │式│1 │同上 │YASNAC MRC(MOTOMAN │ │ │ │ │ │ │)ENCM-RM6166 │ ├─┼──────────┼─┼─┼──────────┼──────────┤ │9│機械手臂機構 │式│1 │同上 │ │ ├─┼──────────┼─┼─┼──────────┼──────────┤ │1│四方鋁矩形 │支│1 │同上 │30301290 │ │0│ │ │0 │ │ │ │ │ │ │0 │ │ │ │ │ │ │0 │ │ │ ├─┼──────────┼─┼─┼──────────┼──────────┤ │1│斷根機械 │式│1 │同上 │ │ │1│ │ │ │ │ │ ├─┼──────────┼─┼─┼──────────┼──────────┤ │1│種植櫃LED 照明及溫濕│台│2 │同上 │ │ │2│控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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