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2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何宗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2號

聲請人
韋汎鈺(原名:韋涵玉)
代理人
許書瀚律師
相對人
永昱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新禎

上列當事人間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1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二頁第十行「廖蕙儀」之記載,應更正為「黃鋒榮」。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相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宗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