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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12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周玉羣李麗珍蔡牧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再字第12號

再審聲請人 鄭名夫

再審相對人 桃園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
法定代理人
再審相對人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法定代理人
高建源
法定代理人
再審相對人 桃園市平鎮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何光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5 年8 月1日本院105 年度聲再字第2 號裁定聲請再審。查本件再審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而再審聲請人雖併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業經本院於105 年9 月1 日以105 年度救字第84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有本院105 年度救字第84號民事卷宗可稽。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1,000 元,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李麗珍

                  法 官 蔡牧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12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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