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號
- 原告
- 新格電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能文
- 被告
- 豐榮商城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貞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榮商城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之訴,應以請求確認人就該法律關係所得受之客觀利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非依房地價值為準(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872 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聲明求為確認訴外人伯爵工程有限公司(下稱伯爵公司)對被告有新臺幣(下同)2,365,300 元之工程債權(下稱系爭債權)存在,揆諸上開說明,核定本件確認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訴之聲明,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核算之。原告主張其對訴外人伯爵公司有工程款債權812,700 元,亦即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對系爭債權得強制執行之所有利益為812,7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12,7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