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3號原 告 翁仕凡 戴裕家 蘇柏豪 徐志賢 葉素杏 鄭若婷 洪黎莉思 吳鳳翔 黃德裕 左湘錦 曾立斌 魏敏鳳 王晶君 林鑫佑 梁景俊 張正裕 蒲建宇 江小慧 顧嘉嶼 陳玫君 翁晨鈞 林憶玲 魏銘賢 施昭慶 蔡昀東 黃振峰 昕迅軟體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士閎 原 告 卡蓮達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福 被 告 福特六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智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