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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5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3號

原告
翁仕凡
原告
戴裕家
原告
蘇柏豪
原告
徐志賢
原告
葉素杏
原告
鄭若婷
原告
洪黎莉思
原告
吳鳳翔
原告
黃德裕
原告
左湘錦
原告
曾立斌
原告
魏敏鳳
原告
王晶君
原告
林鑫佑
原告
梁景俊
原告
張正裕
原告
蒲建宇
原告
江小慧
原告
顧嘉嶼
原告
陳玫君
原告
翁晨鈞
原告
林憶玲
原告
魏銘賢
原告
施昭慶
原告
蔡昀東
原告
黃振峰
原告
昕迅軟體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士閎
原告
卡蓮達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福
被告
福特六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智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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