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4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46號
- 原告
- 葉友潔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萬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2,000,000 元,原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惟依上開法條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故本件原告應暫徵二分之一第一審裁判費為10,40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