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10 日
- 原告葉友潔、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46號原 告 葉友潔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萬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2,000,000 元,原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惟依上開法條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故本件原告應暫徵二分之一第一審裁判費為10,40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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