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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6號

原告
胡國強
原告
許偉展
原告
曾任輝
原告
詹任道
原告
謝仲銘
被告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海英俊
被告
新能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春條
法定代理人
陳凱君
法定代理人
張建中
被告
劉春條

      柯子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7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8,9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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