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22 日
- 法官劉佩宜
- 法定代理人海英俊、劉春條、陳凱君
- 原告胡國強
- 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新能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劉春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6號原 告 胡國強 許偉展 曾任輝 詹任道 謝仲銘 被 告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海英俊 被 告 新能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春條 法定代理人 陳凱君 張建中 被 告 劉春條 柯子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7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8,9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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