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6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68號
- 原告
- 宸達興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邱渝棋
- 原告
- 宸遠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邱渝棋
- 原告
- 邱渝棋
閻以煇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9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7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