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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92號

給付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92號

原告
永盛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錦章
訴訟代理人
王唯鳳律師
被告
通營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珈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59,8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1,2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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