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1 日
- 法官劉佩宜
- 法定代理人劉賜維
- 原告蔡勝烘
- 被告揚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慧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07號原 告 蔡勝烘 被 告 揚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賜維 被 告 陳慧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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