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2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26號
- 原告
- 張哲豪
- 原告
- 唐雅珊
- 原告
- 許健治
- 原告
- 吳蕙珍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後政律師
吳孟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