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50號原 告 捷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絨 被 告 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王信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 項及第2 項之訴訟標的係屬相互競合之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規定,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即第2 項聲明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準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5,248,73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