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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50號

確認契約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黃漢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50號

原告
捷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絨
被告
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王信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 項及第2 項之訴訟標的係屬相互競合之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規定,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即第2 項聲明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準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5,248,73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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