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5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50號
- 原告
- 捷登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麗絨
- 被告
- 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
- 法定代理人
- 王信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 項及第2 項之訴訟標的係屬相互競合之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規定,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即第2 項聲明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準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5,248,73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