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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80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黃漢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80號

原告
謝榮銓
被告
道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被告
明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00元【暫以原告陳報被告占用系爭1260地號土地之面積之價額計算,待實測後再增減,計算式:20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720 元=14,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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