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80號原 告 謝榮銓 被 告 道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被 告 明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00元【暫以原告陳報被告占用系爭1260地號土地之面積之價額計算,待實測後再增減,計算式:20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720 元=14,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