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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20號

撤銷股東會決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黃漢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20號

原告
劉威聯
原告
陳渝璋
原告
蘇凱娜
原告
葉又華
被告
翌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撤銷被告公司於105 年6 月30日之股東常會決議,該股東常會通知書內容有承認事項、討論事項,包含104 年度會計表冊等承認、章程修改、被告公司與誠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換等等討論。因上開事項內容涉及財產權,惟財產權內容及範圍為何,依原告所提訴訟證據資料無從界定,訴訟標的價額即無從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計十分之一定之(按司法院91年1 月29日(91)院臺廳民一字第03075 號函,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為新台幣(下同)150 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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