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24號原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張冠群 訴訟代理人 朱之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慧珍即欣航企業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521,96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