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34號原 告 李尚仁 原 告 李榮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秀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志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1,189,10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