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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
    黃漢權
  • 法定代理人
    曾鳳蘭

  • 原告
    全崴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74號原   告 全崴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鳳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宸鋐興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1,214,9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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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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