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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01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01號

原告
許明智
訴訟代理人
朱陳筠律師
被告
環穩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臆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04,665 元(含不當扣薪、安全獎金、全勤獎金、特別休假未休之工資合計369,060 元及資遣費1,035,605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提繳86,802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合計為1,491,467 元(計算式:1,404,665 +86,802=1,491,467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又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就原告請求給付工資部分,應暫免徵收2 分之1 之裁判費,而依原告起訴狀所載事實及理由,原告主張安全獎金、全勤獎金均屬兩造約定之工資,故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3,889元(計算式:15,850×369,060/1,491,467 ×1/2 =1,961 ,15,850-1,961 =13,889)。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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