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0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01號
- 原告
- 許明智
- 訴訟代理人
- 朱陳筠律師
- 被告
- 環穩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臆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04,665 元(含不當扣薪、安全獎金、全勤獎金、特別休假未休之工資合計369,060 元及資遣費1,035,605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提繳86,802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合計為1,491,467 元(計算式:1,404,665 +86,802=1,491,467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又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就原告請求給付工資部分,應暫免徵收2 分之1 之裁判費,而依原告起訴狀所載事實及理由,原告主張安全獎金、全勤獎金均屬兩造約定之工資,故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3,889元(計算式:15,850×369,060/1,491,467 ×1/2 =1,961 ,15,850-1,961 =13,889)。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