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7 日
- 法官劉佩宜
- 當事人寀呈股份有限公司、晉成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08號原 告 寀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燕 被 告 晉成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即晉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石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晉成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3,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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