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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2 日
  • 法官
    劉佩宜

  • 當事人
    吳惠如國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傅英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25號原   告 吳惠如 游美鈴 簡新維 簡紹惟 簡曉瑭 被   告 國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守仁 被   告 傅英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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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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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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