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2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25號
- 原告
- 吳惠如
- 原告
- 游美鈴
- 原告
- 簡新維
- 原告
- 簡紹惟
- 原告
- 簡曉瑭
- 被告
- 國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守仁
- 被告
- 傅英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