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33號原 告 嘉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貴修 被 告 Angel White Development INC. 法定代理人 郭筠彤 被 告 陳涿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622,569元(美金555,181.42元×民國105 年9 月10日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收盤價31.742=17,6 22,569元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7,1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