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3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33號
- 原告
- 嘉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貴修
- 被告
- Angel White Development INC.
- 法定代理人
- 郭筠彤
- 被告
- 陳涿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622,569元(美金555,181.42元×民國105 年9 月10日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收盤價31.742=17,622,569元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7,1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