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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69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69號

原告
鑫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正生
被告
馮亞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8,555 元(計算式:美金62,470元×民國105 年9 月23日起訴日之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31.512=1,968,555 ,元以下四捨五入)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5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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