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6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69號
- 原告
- 鑫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正生
- 被告
- 馮亞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8,555 元(計算式:美金62,470元×民國105 年9 月23日起訴日之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31.512=1,968,555 ,元以下四捨五入)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5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