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69號原 告 鑫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正生 被 告 馮亞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8,555 元(計算式:美金62,470元×民國105 年9 月23日起訴日之臺灣銀行現金賣 出匯率31.512=1,968,555 ,元以下四捨五入)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5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