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70號原 告 艾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饒瑞祥 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律師 被 告 高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蕭銘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8,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