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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05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05號

原告
龍宥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龍
被告
楊慶郁

      鐘玉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房屋坐落桃園市龜山區大崗里大湖路160巷45之128後面之1、之2、之3等廠房遷讓返還原告,而上開廠房於105 年之課稅現值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69 萬6,600 元、695 萬3,100 元及1,367 萬1,100 元,有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6 年1 日桃稅房字第1060008303號函可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432 萬800 元(計算式:3,696,600 +6,953,100 +13,671,100=24,320,8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萬6,10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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