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0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05號
- 原告
- 龍宥環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龍
- 被告
- 楊慶郁
鐘玉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房屋坐落桃園市龜山區大崗里大湖路160巷45之128後面之1、之2、之3等廠房遷讓返還原告,而上開廠房於105 年之課稅現值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69 萬6,600 元、695 萬3,100 元及1,367 萬1,100 元,有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6 年1 日桃稅房字第1060008303號函可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432 萬800 元(計算式:3,696,600 +6,953,100 +13,671,100=24,320,8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萬6,10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