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06號原 告 廣容綠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兆君 原 告 翊麗嘉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兆君 被 告 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秀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9,97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