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2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26號
- 原告
- 井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魏金鳳
- 訴訟代理人
- 黃暖琇律師
- 被告
- 高美娥即松達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美娥即松達企業社間請求返還金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66,916 元(計算式:2,128,916+78000+260000=2,466,91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