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金錢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26號原 告 井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魏金鳳 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律師 被 告 高美娥即松達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美娥即松達企業社間請求返還金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66,916 元(計算式:2,128,916+78000+260000=2,466,91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