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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8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82號

原告
江國隆
被告
鈞霖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德亮
被告
東森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應傑
被告
林鑫佑

      于珮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期於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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