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0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06號
- 原告
- 東宏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誠
- 訴訟代理人
- 李岳洋律師
- 被告
- 瑞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慶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2,91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