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06號原 告 東宏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誠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被 告 瑞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慶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2,91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