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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2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20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楊華倩
被告
南靖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紀良
被告
路瀅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881,889 元、美金81,224.26 元(依105 年11月24日起訴當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32.117,折合新臺幣260 萬8,68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及其利息、違約金,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49 萬569 元(計算式:(881,889 +2,608,680 =3,490,569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5,6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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