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2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20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訴訟代理人
- 楊華倩
- 被告
- 南靖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林紀良
- 被告
- 路瀅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881,889 元、美金81,224.26 元(依105 年11月24日起訴當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32.117,折合新臺幣260 萬8,68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及其利息、違約金,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49 萬569 元(計算式:(881,889 +2,608,680 =3,490,569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5,6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